遇到强制拆迁如何正确维护市民的权力?
打官司首先得过立案关
但是作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立案难这一老大难问题还是客观存在的。案子都立不上,依法维权也就成了水中月、镜中花。办案经验为大家分享化解“立案难”的办法,相信会对广大被征收人有所助益。
一、破解立案难,立法一直在努力
2015年5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接受诉状、当场立案、告知补正、诉讼费收取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各地法院加强业务培训,规范诉讼指引,细化登记立案流程,实行“一次性”告知,让当事人明明白白完成登记立案程序。
为了破解行政诉讼“立案难”,2015年5月1日修改后实施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行政诉讼法”)对立案问题作了大量新规定,从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起诉期限、受理条件、立案程序、审查标准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并明确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
2017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提出了具体要求。《若干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诉权保护,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律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以案件疑难复杂、部门利益权衡、影响年底结案等为由,不接收诉状或者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
这些规定对广大被征收人来说无疑都是好消息,客观上使“立案难”这一问题有所缓解。现在立案确实比过去相对容易,但是我们不能天真的认为,这些规定能解决一切立案难问题。目前在征地拆迁领域,立案难的问题依然存在,当事人到法院立案,还是会碰壁,任你跑断腿、磨破嘴就是不接收起诉状,而且“不受理也不出具裁定”。实践中,甚至有前脚收下了起诉状,后脚就原封不动的给你邮寄回来的情况,着实令被征收人哭笑不得。而在被问及究竟如何破解这一困局时,一些被征收人口口相传的“绝招”也只能是“多跑几趟就立上了”,将原本的依法办事演变成了“撞大运”“看法官心情”。
当遇到这些奇葩情况,被征收人究竟该如何理性、有效地加以应对,以最大限度地节省在立案环节的时间、精力成本呢?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而且经过数次立案的检验,如果能融会贯通,立案将有如探囊取物,笼中捉鸡。
二、破解立案难,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一直在行动
对于立案,我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到法院现场立案,一种是邮寄立案,这两种方式都可以顺利立案,但是如果出现法院不给立案的情况怎么办呢?下面介绍的是针对立案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特殊问题的处理方式。
1.在原法院立案庭解决问题。
2015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登记制”,并不是简单的名称上的变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不对案件进行实体上的审查。如果立案法官说被告告错了或者超过起诉期限了或者证据不足等等这些均属于案件的实体问题,不是立案环节所应解决的。如果遇到立案庭的法官以实体问题拒绝立案,被征收人可以当场指出其错误之处,并向其出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及第十三条。黄晓丽律师代理的福建省的一起拆迁案件中,当事人到某中级法院立案,要求确认某区政府强拆违法。但是任凭当事人怎么求法官,法官态度冷漠,根本就不收材料。黄律师立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起草了一份《立案说明》,让当事人一并提交给法院,并将新规定中关于立案登记以及不依法立案的法律责任一并列明,告知其中利害。第二天在中院立案庭,当事人附上了这份铿锵有力的说明,立案庭的法官看过后,默默地收下了起诉材料。两天后,法院作出了《案件受理通知书》。
2.直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此条可以说是立法上试图破解立案难而做出的大胆的尝试。在使用了第一种方法后,有的法院还是任凭你说的天花乱坠就是不给立案。案件在立案中就遇到过这种情况。一个是在河北省某中级法院,一个是在江西省某中级法院,没有任何理由这两个法院就是不给立案,且不出具不立案裁定。当事人直接向这两个省的高院起诉。两个省的高院处理方式是一样的:都是在了解案情后,与中级法院进行沟通,让当事人重新去立案,这两个案件很快分别在中院立案。虽然高院的做法是否妥当有待商榷,但是中院立案后案件进入了审理程序,当事人的目的也就实现了。在上级法院直接起诉的这种方式中,有个问题需要注意,就是需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向下级法院起诉过。而当事人向下级法院要求立案时,法院往往什么材料也不出具,更不允许录音录像。解决的办法是如果直接跑去法院立不上案,要马上通过EMS邮寄起诉状的方式起诉,并保存好邮寄底单。那么邮寄底单及相应的查询单就是被征收人曾经向下级法院起诉的证据,拿着这份证据就可以到上级法院直接起诉了。
3.通过投诉或者检察院监督的方式督促立案。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另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法律实施监督机关,也有权对立案中违法问题实施监督。在遇到无正当理由不予立案的情况下,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向立案法院、上级法院投诉或者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投诉或者申请法律监督,如果能够被相关机关受理并处理则立案问题也有望很快解决。
面对立案法官“有时风有时雨有时是青天”,当事人应当是“有时文有时武有时是疯癫”,当然这里的疯癫是加引号的。因为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时文质彬彬并不能解决问题。另外在立案时一个非常重要问题是诉状的起草,有的人看到别人去立案觉得简单,就照着葫芦画个瓢也去立案,殊不知一份起诉状的起草涉及很多的法律问题,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够学会的。有的人的确是诉状写的有问题,甚至是原则性的错误,此时在立案庭大吵大闹绝对是不应该的。
从大环境看,自实施立案登记制以来,立案难的问题有所缓解。但是就“民告官”行政诉讼的个案而言,的确还存在不少立案难的问题。立案难的破解方式有很多种,掌握以上法律手段,下次被征收人遇到类似的难题,不妨参考利用一下。想辙把立不上的案子立上,是征收维权的必要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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