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规制是否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
时间:2020-08-1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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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认为,虽然小额贷款公司确实非同于一般的工商业企业,是经过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监管并持有金融贷款业务经营牌照,专门从事贷款发放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但其从本质上看,其尚不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范畴,正如《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企业法人,只是其在设立上需要特别的程序,即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其所从事的专项贷款业务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导。既然如此,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就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利率方面做出的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上限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规定的利率规制(年利率不能超过24%)就应当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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