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案件是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

时间:2020-08-18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焦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第项的规定:“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焦某某虽然通过虚构的P2P债权匹配来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并吸收资金,但是其吸收资金主要用于偿还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以及该公司的房租、员工资等支出,这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不能就此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2.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焦某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焦某某以虚构的P2P项目来吸引社会公众资金后,并未有任何实质具有盈利预期的经营活动或者项目,投资人对收益的预期不是基于焦某某所经营的P2P公司的运营效果,而是基于焦某某向投资人承诺的P2P的项目方对项目运营的效果。

因此焦某某将钱款用于自己非法吸存公司的运营属于犯罪成本的一部分,不应当认定为法律中所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

法院最后采纳第二种意见。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相关文章推荐

最新文章推荐

相关知识推荐

评论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返回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