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案件是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
时间:2020-08-1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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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焦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第项的规定:“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焦某某虽然通过虚构的P2P债权匹配来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并吸收资金,但是其吸收资金主要用于偿还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以及该公司的房租、员工资等支出,这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不能就此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2.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焦某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焦某某以虚构的P2P项目来吸引社会公众资金后,并未有任何实质具有盈利预期的经营活动或者项目,投资人对收益的预期不是基于焦某某所经营的P2P公司的运营效果,而是基于焦某某向投资人承诺的P2P的项目方对项目运营的效果。
因此焦某某将钱款用于自己非法吸存公司的运营属于犯罪成本的一部分,不应当认定为法律中所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
法院最后采纳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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