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上追逃”是否认定为“通缉”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网上追逃”纳入“通缉”的范围。实践中已有将“网上追逃”作为“通缉”使用,并且有诸多成功的案例。
另一种观点认为,“网上追逃”既可以适用于逮捕对象、也可以适用于刑事拘留对象,甚至包括侦查、调查的对象,门槛太低,不应将“网上追逃”纳人“通缉”的范围。
理由是:(1)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分析,“通缉”的对象只能是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而“网上追逃”的对象则是可能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例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2)从规范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角度分析,不应将“网上追逃”纳入“通缉”的范围。“网上追逃”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通缉”,实践中经常出现侦查机关既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也不深入调查了解,而简单以“网上追逃”方式结案的情形。为督促侦查机关规范通缉权限,不应将“网上追逃”认定为“通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票条修改过去通缉令的发布方法,规定通缉令应当广泛张贴,并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发布。从上述关于规范“通缉”发布方式的规定分析,不应将“网上追逃”认定为“通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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