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未直接参与吸收存款者的罪罚问题

时间:2020-08-1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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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对业务人员、行政人员、后勤人员或者技术人员,非“一线”的一般员工的罪责问题认定存在一定争议。

1.主观上认识到所在单位实施的是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不接触非法集资核心业务,客观上从事的并非非法集资客观要件的直接关联行为的“中性业务工作”,对违法犯罪活动仍具有支持作用,实务中认为仍然具有刑事违法性,属于非法集资得以运营的辅助行为,仅在量刑时酌予考虑。见(2020)冀0407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

2.主观不具备违法性认识,客观上实施的并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观要件的直接关联行为,无罪辩解与客观事实、证据相符的,不认为是犯罪。见(2020)冀0624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

3.虽然在非法集资单位挂有虚名或虚职,但确实没有参与公司日常行政事务管理和具体活动的,不构成犯罪。见(2017)粤1302刑初1474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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