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法律不鼓励漫天要价

时间:2020-08-1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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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机关: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1日1时许,被告人姜鹏与朋友梁某宁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明亮烧烤”店吃饭期间,因梁某宁无故被在该店饮酒的丛某壮打了一耳光,被告人姜鹏遂上前与丛某壮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被告人姜鹏持啤酒瓶将丛某壮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丛某壮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姜鹏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丛某提出赔偿合计.14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曾自行和解,合议庭也曾多次主持调解,但因丛某壮其坚持十二万元“底线”不松口,并扬言不满足其要求就不出具谅解书。

法官认为

丛某壮的要求属于典型的“狮子大开口”。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自愿提高赔偿数额并主动筹款五万元交到法院,足以认定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考虑到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仅造成轻伤的后果且有自首情节,司法行政部门经调查也认为被告人适合社区矫正。如果法院仍将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作为判处被告人缓刑的必备条件,就会导致法律的天平严重倾向被害人一方,对被告人造成不公。综上,合议庭一致决定对被告人姜鹏判处缓刑。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

案件意义

这一裁判结果,在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前提更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打击了个别被害人乘人之危、漫天要价的歪风邪气,较好地解决了侵犯公民人身权类案件中存在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民事赔偿调解中所存在的利益明显失衡问题,对于相关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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