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定位及定罪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0-08-1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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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P2P平台的定位

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十部门颁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是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一个纲领性文件,其中规定“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直接借款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该文件明确了P2P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规定不能以P2P平台开展非法集资活动。2016年8月银监会公安部等部门颁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网贷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P2P平台进行规范的文件,其中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该文件进一步明确了P2P平台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的是金融信息中介服务。在随后的2016年至2017年间,银监会等部门又陆续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对P2P平台的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

(二)认定犯罪的法律依据

银监会等部门对P2P平台出台的各项规定是判断P2P平台经营行为是否合规的依据,但并非是构成犯罪的依据,罪行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认定P2P平台是否构成犯罪依据的是《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0年,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2010年最高法《司法解释》)以及2014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认定此类案件最重要的司法解释。2017年最高检公诉厅下发的《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等文件对认定此类案件也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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