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时间:2020-08-1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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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积极参与选择评估机构,从源头上保证评估机构的公正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尽管评估机构必须获得征收方的认可,但这里面也还是有几个选项,我们可以从中选取一个评估机构。大家要利用好手中的这项权利才行。

很多情况下,被征收人是不知道有这个法律条文来保障自身权益的,最后被动放弃了这个权利,非常可惜。征收方组织“随机”选择的评估机构,也就很难为您说话了。

在评估阶段,有两次机会改变评估结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也就是说,您对于评估结果不认同,感觉明显偏低,会导致您原有生活水平降低,那么您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如果复评后还不满意,您可以到当地价格仲裁委员会申请鉴定。如果鉴定后的结果仍不满意,那么您就不要在评估表上签字。就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同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评估偏低,比如和周边同类房屋市场价值的对比。

和征收方协调,提升补偿

在协调之前,建议您先做一个调查,对自己房屋的面积和价值做一个较为准确的评估,比如上房价网站看看,同类房屋的房价是多少一平。做到心中有数。和征收方谈补偿的时候也能有理有据。

通常和征收方的谈判有三次机会。如果还谈不下来,那么就要考虑法律途径了。因为第三次谈判后,久攻不下,为保证建设进度,征收方会优先考虑强制拆迁。

在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采取法律维权手段提高补偿

在评估阶段没能提高补偿,在协调阶段也没能提高补偿。那么您剩下的救济途径就是法律手段了。

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也要看时机,有的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还没下来,就嚷嚷着邀请律师,其实根本没必要。

必须要在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安置方案下发后(征收方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才是维权的最佳时机。此时才能就补偿不合理的情况,申请行政复议的,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提高拆迁补偿,维护合法权益。

评估机构故意低评房产价值,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被征收人在诉讼方面并不清楚征地拆迁流程和评估流程,也不熟悉相关法律条文,很难靠自己维权。

同时征收方作为强势的一方,对于被征收人而言,也很难简单的“以德服人”或者“以理服人”。此时,您要在适当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平合理的拆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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