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能否不经股东会决议,擅自将资金借给其关联公司使用?

时间:2020-08-1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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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能否不经股东会决议,擅自将资金借给其关联公司使用?
不能。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表决通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行决定将公司资金出借给其关联公司,且满足《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其他条件的,应认定构成挪用资金罪。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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