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的传统辩护思路
强奸案里对被害人进行荡妇羞耻是一种非常常见的辩护思路,一方面只要死死咬住这事是嫖娼或者一夜情,那一方面自然能认定男方不是强奸。
另外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对女方进行一种荡妇羞耻的压迫,对女方的各种私生活进行360度无死角的剖析。
比如女方到底谈过几个男朋友,女方是不是处女,女方喜欢的男人类型是什么样的,女方当天穿了什么衣服,女方家境如何男方有钱没钱。
只要女方有一个地方让人联想到“骚”,联想到图男方的钱、权势,那各种荡妇羞耻就会对女方袭来。
这个玩法是在女方还没报警时候被无数次使用,也无数次将强奸案扼杀在萌芽中,没有报案等于没有发生强奸,天下不太平就是那些女人是去报案,这类案子又查不清,不是故意没事找事。
这个套路到了王振华这案子里,算是不大好用了,因为这次案子的受害人是9岁和12岁的小女孩,是相当完美的受害人,在中国的案件中很难再遇到如此完美的受害人。
这也是为什么王振华这个案子的律师用这套嫖娼的辩护思路会如此引起公愤,这个辩护思路在李天一案里最多是被吐槽,但在王振华案里就是无赖无耻至极。
更不要说开庭的时候说幼女处女膜陈旧性裂伤,等于说幼女之前也有过性关系,这性关系到底是早恋还是之前就出来卖过让法官自己去思考。
在古代,父母吃不饱饭穷,把幼女卖到青楼供人稀松平常,那在当代也是存在这样的可能性的,这样论证下去,这不就是嫖娼。
当然王振华活在现代当然是有底线的,不碰16岁以下少女是他的底线,所以发现了女孩子不满16岁就搂搂抱抱,至于为何女孩子阴道撕裂伤,那是过去发生的,和王振华没关系。
酒店房间内没监控,就是没证据,没证据竟然冤枉王振华猥亵就是冤案,王振华站在被告席上他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他是一名普通公民,他有权要求重新鉴定,要求一群法医再对女孩子来一次问询和检查,同时为了让判决经得起历史考验,还得拍照保留证据。
这样的辩护,每一步都听上去铿锵有力,掷地有声,可就是没人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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