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部分非法集资参与人得不到分配
时间:2020-08-1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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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于2011年至2014年间,先后在北京市朝阳区成立了北京天合融汇投资中心(普通合伙)北京天禾乾元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冠汇投资管理中心、北京佳禾融达投资中心、北京天禾融巨投资中心及北京天禾融达投资中心,并通过这六家公司分别或共同以投资佳禾广场商业地产项目、佳禾会馆项目、佳禾玻璃项目、包头职业学院实训大厦项目等名义,通过打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销售“天禾融达”股权投资基金、“冠融1号”“冠汇1号”“青山1号”“佳禾融达”财富基金等基金产品,承诺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形式返本付息。
经审计,共收取洪某某等200余名集资参与人资金2.5亿余元。
本案初期查询涉案账户20余个,冻结银行账户6个,查封、冻结股权5个,查封土地2处、房产17处,查询土地、房产7处。
根据证据显示有价值数亿元的房产可以用于赔偿集资参与人损失,但该案自2015年主犯落网至2018年其他从犯移送法院审查起诉,该案仍有许多涉案房产因分布于金国各地以及地方保护等问题无法查封,使得落实对集资参与人的赔偿成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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