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华集团赖昌星走私一案中,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观点

时间:2020-08-1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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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部分证人证言及书证因取证程序存在瑕疵而不具有证明力,依法应予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部分证人笔录存在没有侦查人员签名或只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名,以及笔录没有记录询问的起止时间或所记录的日期与被询问人签名日期不一致等情形。

部分书证存在提取人没有签名或仅有一名提取人签名,以及无法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说明等情形,原始书证的提取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述证人证言及书证的取证程序存在取疵,依法应予排除,不得作为证使用。

(2)起诉指控本案为集团犯罪及赖昌星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赖昌星将厦门远华电子有限公司塘边住所地及海鑫堆场作为走私活动的固定据点,缺乏证据支持;指控赖昌星纠集网罗人员参与走私犯罪活动与事实不符;起诉认定的集团成员或是赖昌星的亲属,或是主动提出与赖昌星合作,或与赖昌星没有直接关系,或是其他公司的人员,不存在赖昌星纠集、网罗的情形。指控赖昌星与厦门海关原关员谢东风、周振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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