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私募基金的形式募集资金应当具备的条件

时间:2020-08-1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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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私募基金的形式募集资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根据规定登记备案;

(二)对集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种风险控制

(三)审查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确认是否合格投资者,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四)设置单位或个人投资单只私募基金不低于一百万元的金额限制,且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五)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进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博客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六)对投资者做出投资风险提示,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却以私募基金为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的,应当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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