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拆第一问:敢问程序正当吗?

时间:2020-08-1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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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政正当原则、区住建委违法、逼迁、房屋拆迁许可证。

正当程序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关键性原则,深深影响着国家法治的进程。行政法上之正当程序原则或简称“行政正当原则”,即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而行政程序正当性的三项最低要求是程序中立性、程序参与性和程序公开性。

在一起房屋拆迁许可纠纷案件中,正是抓住了政府机关作出拆迁许可证的程序违法这一关键点予以突破,为被拆迁人赢得了胜诉。

因对拆迁补偿不满意以及对拆迁方的野蛮逼迁行为感到恐惧(在曾出现打人事件,挨打的多为年轻人,逼迫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签就打,杜先生都不敢让其子回家,担心受到威胁)。经多方打探比较其维权。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起了对新型城镇化建设北部浅山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建设的房屋拆迁许可文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核发拆迁许可证的程序违法点展开各个击破,并在庭后提交了代理意见,再一次对程序违法进行详细的书面阐述。

确认区住建委于2005年9月20日作出的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

在此类案件中,胜诉的关键在于找出行政机关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违法点。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7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的规定可知,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没有告知委托人即拆迁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权利,而是自行作出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没有履行行政正当程序,故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本案通过诉讼维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为当事人下一步继续维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行政许可法·听证》

第46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47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48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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