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一方因奸情败露,与通奸对象伴侣订立的赔偿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时间:2020-08-1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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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甲与乙通奸,被乙夫丙捉奸在床,丙要求甲给予赔偿,双方在A和B的见证下签了一份赔偿协议,约定甲一次性给予丙六万元作为赔偿。A和B作为在场人、C自愿作为甲的担保人在协议上签了字,现甲不履行付款义务,丙遂将甲和C作为被告诉至法院,大家觉得法院应该怎么判?依据是什么呢?(注:甲和乙确有私情,不是仙人跳哦!被捉奸后,乙和丙已经离婚,乙与丙生育的未成年的孩子H随丙生活。甲签赔偿协议时并未受到胁迫。)
我认为,本案中,甲与乙通奸的行为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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