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的发包方能否以承包方以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辩事由?
时间:2020-08-1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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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能。建设施工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依据其合同的本质,合同的抗辩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也就是说,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义务与开具发票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只有对等关系的义务才存在先履行抗辩的使用条件。故此,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一方不及时开具发票,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否则不能以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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