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变更是否有效?

时间:2020-08-1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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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效。在建设工程领域,当事人往往为了达到逃避各级建筑主管部门监管、不缴或少缴税款、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取得竞争优势等不正当目的,就同一建筑工程项目签订“黑白合同”。根据招投投标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可知中标合同不应再进行实质性内容变更。故此,“黑合同”不能作为当事人之间的依据。但是对于纠纷解决方式来说,补充合同对其变更,不应视为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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