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什么新规定?

时间:2020-08-1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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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担任顺序中,父母为第二顺位,成年子女为第三顺位。现根据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担任成年人的监护人员,子女和父母为同一顺位,具体规定见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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