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具有保障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权利之职责

时间:2020-08-20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行政机关履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有义务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获取。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有义务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主动公开。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原告本人或家人的房屋位于其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涉案土地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与其利益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涉及其切身利益,故原告诉讼主体适格。被告区国土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管理区域内征用土地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具有主动公开的法定职责。被告对三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虽作出答复,但其提供的信息不符合原告申请的内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其答复称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进行了公示,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的答复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区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区国土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按照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有义务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相关文章推荐

最新文章推荐

相关知识推荐

评论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返回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