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市检察院可以撤销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检察院和法院,才能决定逮捕嫌疑人,公安机关没有决定权,只有执行权,因此,本案的批准逮捕决定是由区检察院作出,其上级部门哈尔滨市检察院对其负有监督的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为什么检察院是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而不是直接撤销案件?
这是根据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决定的。本案目前还处于公安阶段,也就是侦查阶段,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和侦查行为负有监督的权力,但是由于本案的侦查权始终还在公安机关那里,因此检察院,只能够建议其撤销案件。
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被告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过于自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也就是说,刑法处罚的,是一种过失行为,这种过失,是根据正常的生活常识能够预见或者是能够避免,却因为疏忽过于自信导致悲剧发生。
如果根据正常的生活常识,无法预见死亡事件,那就属于意外事件,无责任。
本案就属于意外事件。
但是的哥在大街上和一个开摩托车的青壮年吵嘴,普通人根本无法预见,该青壮年会因为心脏病而暴毙,因此,本案就属于,典型的意外事件。
假设的哥是在大街上主动和一位垂垂老矣的老人,或者明显是看上去患有重病的病人发生冲突,并且伴有推搡动作,之后对方因为心脏病,高血压而死亡,此时判定的哥负有一定的刑事责任,是有可能的。
但是本案却完全不一样。
首先的哥并没有主动实施的加害行为,双方发生交通剐蹭后,双方只是发生言语冲突;
其次,事发前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摩托车男子身体有问题。
第三,在男子倒地后,该的哥还积极实施了救助行为。 检方撤销批捕决定的原因是,认为的哥,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犯罪行为,因此不构成犯罪。
无罪的意义
本案的撤销批捕决定,打破了人们惯性思维中“死者为大,道理和法律靠边站”的错误思维。
这种思维让每一个人都活得憋屈,每一个人都不敢正常的说话,正常的交往,和正常的扶老人过马路,保护地铁里被非礼、呗欺负的妇孺。
什么是法制社会?就是让每一个公民在每一个时刻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每一个公民都理直气壮、堂堂正正的活着,这就是法制社会。
当然,也要感谢现代技术的进步,为市检察院的果断和公正点赞,此前的哥已经被区检察院批捕,根据刑事诉讼程序,迎接他的可能是一次有罪的判决,和漫长的诉讼程序。如果没有视频监控记录了一切,没有新媒体的广泛关注,的哥和昆山白衣哥的命运如何,不好说。 没准现在仍在看守所瑟瑟发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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