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音像制品800余张被扣押出售人是否构成犯罪?
问:我丈夫是个体经营者,主要是从事出售一些音像制品。他从去年8月初起因为贪小便宜,从他人处以每张2元的价格购进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非法音像制品,并在其经营的摊位上卖,最后以每张4元的价格进行销售,结果于今年1月8号被他人举报,当天被公安机关扣押非法音像制品827张,后经鉴定该音像制品均为非法出版物。请问我丈夫这种零售未经他人许可的音像制品构成犯罪了吗?
大庆陈女士
答:刑法中关于侵犯著作权罪,它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你的表述的内容来看,你丈夫以营利为目的出售非法音像制品已毋庸置疑,且也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且扣押非法音像制品825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中的“有其他严重情节”,故你丈夫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中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
虽然构成犯罪,但是如果你丈夫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在将来量刑时会酌情从轻处罚,所以建议你丈夫在将来的诉讼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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