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最近这段时间以来,被相关当事人咨询最多的案例就是:律师呀,我跟我老公实在过不下去了,我们夫妻感情不和、现在夫妻感情破裂了想离婚,但是老公又不同意离婚,我该怎么办呢?听到这里笔者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诉讼离婚中涉及的几个问题:
离婚案件案件需要处理以下几个几个问题:一是婚姻关系的解除;二是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三是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是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以上几个问题都会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每一个问题都涉及当事人的利益,不容忽视,需要我们慎重的对待。
首先婚姻关系解除需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许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由此可知: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是需要进一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那么,此时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接下来就是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在离婚案件中,那些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由此不难看出:夫妻共同财产它是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为前提。
最后,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由于目前社会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的开放与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不断地发生变化,传统的婚姻观念已经不在适应时代的潮流,这就需要我们更好的了解有关《婚姻法》方面的知识,如果夫妻感情真的破裂不能挽回时,就需要我们充分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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