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0-09-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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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作为业主,不仅仅要看到自习的权利,也应该看到自己的义务,不要仅仅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就要求业主们以权利义务的规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树立权利意识,珍惜业主的权利;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业主义务。

1、对于先期物业服务合同而言,业主不得以其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拒绝接受合同的约束。
2、如果物业服务人公开做出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为物业服务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将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为无效的合同。
3,物业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业主不得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付费。
4、物业使用人与业主承担连带缴费义务。
5,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需要经过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有权单方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6、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不得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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