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分立为两个公司,申请人应如何主张权利?

时间:2020-09-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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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申请执行人可以书面向法院申请变更分立的两个公司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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