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乘出意外,搭乘者是否要承担责任?

时间:2020-09-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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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陈某是某财政所职工,因工作需要被派到外地交流工作,陈某得知好友李某有便车前往该地,于是搭乘李某便车前往,在搭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受伤的事实。该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陈某无责任。请问:李某好意搭乘陈某发生意外,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钟山:吴某

答:好意同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无偿同意搭乘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搭车人所乘车辆是非运营车辆,乘客的目的地与机动车驾驶人行驶目的地仅仅是巧合或顺路。该事故中,当事人之间显然为朋友之间的好意施惠行为,构成好意同乘。好意同乘者陈某与机动车驾驶人李某之间成立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陈某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李某作出了承诺,就要承担保障前者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者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因此,虽然陈某是无偿搭乘李某的车辆,他们之间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但搭乘者仍有义务将乘车人安全送抵目的地,在行驶过程中也应尽谨慎注意义务,否则仍会产生债法上的法律后果。该事故中,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份额要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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