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商场自助寄存柜寄存物品是形成保管关系还是借用关系?
时间:2020-09-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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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商场为消费者自助寄存,如果明确的提示了具体的操作流程,寄存物品的须知和很醒目的现金等贵重物品不得进行寄存的标志性的话语。此时,表明商场已经明示其将自助寄存柜提供给消费者使用,那么就不对寄存柜的物品承担相应的保管责任。消费者将自己的物品存在自助寄存柜,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物品的合法占有和控制,而商场并没有收到消费者交付的物品,所以这两者之间没有实现保管物品的转移占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俗话说“顾客就是上帝”,如果将这句话视为商家的服务理念,看似没有问题,但是当我们分析法律问题时,应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的分析判断,如果夹杂任何个人情感,那么有可能对于案件的把控有失偏颇。理性分析,以免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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