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确权登记问题
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对实践中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
(一)明确在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中坚持“不变不换”、“房地一体”登记、除工本费外不得乱收费和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的原则
1、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已分别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遵循“不变不换”原则,原证书仍合法有效。
2、各地要以登记发证为主线,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房屋等建(构)筑物所有权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权利人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已登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未登记)发生变更、转移的,要按照房地一体要求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核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
3、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不动产登记费80元(包含第一本证书工本费)。
4、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通过村民自治、基层调解等方式,参与解决权属指界、登记申请资料收集、权属纠纷,以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分户条件、宅基地取得时间认定和缺少权属来源材料等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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