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公司防范自保宝典之——Release Form
在梳理娱乐领域重点案例时,获得了这么一个结论:不论是在中国还是美国,电影公司与演员发生法律纠纷的案例挺多。大多是制片公司没与当事人协商好界限或者没有一个缜密的约定,导致演员认为其隐私权,甚至名誉权被侵犯。
为避免这个问题,美国电影制作行业有一个保护电影公司的秘诀——豁免书( Form)。在拍一些基于事实改编的纪录片或者人物传记前,就跟当事人协商好请求其放弃对电影公司起诉人身权侵权的权利。一旦电影公司拿到这份协议,就不用怕被扣上侵权的帽子了。当然,让人签署这份协议可不容易。因此,还有另一种豁免形式为“镜头前的口头豁免(On- )。只要当事人在拍摄时,知道了可能会被公布在某影视剧或MV中却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就默认电影公司已经获得了他的口头豁免,可以放心使用了。
在中国,拍摄根据真人真事改编的电影和纪录片同样需要获得当事人的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也明确规定: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影射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此,根据这样的文学作品改编成影视剧,依然存在风险。
电影嘛,增加一些具有艺术张力的虚构情节自然是合理需要,不过却极易触碰侵权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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