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后又起诉,法院是否受理?
问:被告董某驾驶的车辆与蓝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欧某的亲属陶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后经外地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原告的损失为39万多元,其中保险公司赔偿30多万元,被告承担8万多元,判决下达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判决书支付赔偿款,但被告拒绝支付,原告委托了律师向本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将开庭传票送达给原告律师,可律师没有把开庭时间告诉原告,造成开庭当天原告及律师未到庭参加诉讼,最后,法院以原告及其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裁定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在原告要求重新起诉,法院是否受理?
钟山欧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除了离婚案件需要有新情况、新理由并受六个月的期限限制处,其他案件的撤诉,是可以重新起诉的,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就会受理。作者单位: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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