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心草溺亡案被告获刑1年6个月 过失致人死亡行为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李心草溺亡案被告获刑1年6个月】去年在网上传的纷纷扬扬的李心草溺亡案件,在李心草离开人世一年后,在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聚会发起者罗秉乾因过失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并承担民事赔偿6万多元。
案件详情:
去年九月份,李心草的家人陈美莲突然接到昆明警方的通知,其在昆明理工大学读书的女儿不幸去世了,等陈美莲赶到昆明后,才知道女儿是因为醉酒溺死在盘龙江中,在李心草的遗体被打捞上岸后,警方断定其为自杀,并进行了结案。陈美莲在一个月后,曝光了女儿生前的片段,表明其在生前曾经遭到了非礼。此事在网上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论,众多网友质疑警方结案过于草率,随后警方成立调查组,在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后最终定性为意外落水溺亡,并对罗秉乾实施了逮捕。
根据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罗秉干邀约李心草等人饮酒,并在李酒醉后出现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异常行为时,未采取合理、有效的看护或救助措施,未尽应负的注意义务,反而实施俯身贴近、掌掴李心草等不当行为,致其情绪、行为失控,翻越护栏并坠江溺亡,故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秉乾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罗秉乾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对醉酒的被害人李心草实施了一定的照管、帮助行为,犯罪情节较轻。罗秉乾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罗秉乾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经济损失予以支持。法院综合考虑罗秉乾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网友热议:
A:个人觉得大伙能理性一点吗?能看完视频吗?能不要看着一点就自己脑补一堆吗?确实人死为大,可是我看了视频寻思着除了那两个耳光人家那男的没做啥过分的事啊,还是女的自己趟人家那男生的腿上哎,真的希望能够理智一点,没有站哪一边,但是看了视频觉得确实是这样的,希望舆论不要伤害另一个人
B:根据这个叙述,过失是没问题的,因为这显然不是故意杀人行为…就像之前那个被家长当众掌掴后跳楼的学生一样,难道能说是家长故意杀害自己的孩子?肯定不能。这估计是最好的结果了,以后约朋友喝酒你还敢吗?
C:我觉得看了这个监控视频,这个男的的做法只能说是偏激,但是他们都在尽力的安抚李心草诶,感觉有尽到义务啊
D:同桌饮酒发现自己行为已经不能控制的时候不报警不让人走,不同行送她到酒店,内心没有自己的小心思谁信。只是没有证据证明他在有所图而已,不然只判一年半?
E:昆明那地方从这个视频看就不能去,有人在你店里打架,居然老板不制止,不报警,这是个什么鬼地方?
法律延伸阅读: 过失致人死亡行为的量刑标准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刑法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罚,规定了两档刑罚:
1、对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就是说,过失致人死亡,除法律的一般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根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刑法另有特殊规定的,一律适用特殊规定定罪处罚。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失火、过失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害方法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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