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假疫苗没有任何开脱的理由

时间:2020-09-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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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PV疫苗需求量很大,不少地方供不应求,有的地区甚至采取摇号抽签的方式来获取注射资格。

不管医院是采取什么方式得到的疫苗来源,都有不确定的风险,如果是走私疫苗也同样不能保证安全无害,走私药品为了规避检查一般经几层中间人,正品来源就存在疑问。况且,在盈利目的驱使下,更改疫苗日期和生产批号也不是没可能。

疫苗是为了防范疾病,这和治疗疾病又有不同,不能因为缺少疫苗就用假药来代替,对接种者来说不是福利而是灾难。

唯有严格苛刻的规范,才是对人身健康最负责的态度。

附上《药品管理法》对假药的规定
按照《药品管理法》,假药定义为“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标准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此药品”,同时在规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 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 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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