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靠“发毒誓”来排除非法证据,那法律的信仰在哪里?
非法证据即指通过违反法定程序并且严重侵犯基本人权(或者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方式收集的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是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实践中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需要严格分开。所谓瑕疵证据,一般是指证据收集程序、方式存在瑕疵,比如收集的物证或书证缺乏相关人员签名的,此类证据可以通过相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做出的合理解释后予以采用,在接受程度上完全不同于非法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后,应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这样避免被告方承担证明责任的不合理。而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并不是简单给个理由或者说法就能蒙混过关,也不是仅仅靠办案人员提交一份签字盖章的书面说明就能单独证明取证过程的合法。由公诉人全面、系统的出示询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播放询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相关侦查人员到庭说明情况等方式,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在司法审判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一件复杂且细致的工作,不是非逼到无路可走,应该也不会轮到“发毒誓”来保证。”发毒誓“无非是对因果循环的一种敬畏,如果这种方式有用,那法律的价值又在哪里?如果法律不仅仅是法治的工具,而是一种信仰,那也不需要”发毒誓“来揭开正义和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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