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叛逃罪

时间:2020-10-1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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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成立该罪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叛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掌握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本罪要求其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并有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之一。而掌握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本罪只要求行为人有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之一,而且从重处罚。
2、关于罪数,叛逃之后又实施其他行为的,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例如:海关工作人员甲,被派往某国考察,担心自己放纵走私被查,拒不归国。为获得庇护,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甲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在境外叛逃,构成叛逃罪;之后为境外组织提供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的行为,另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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