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借条与欠条的区别以及诉讼时效的起算

时间:2020-10-1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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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实际上是简化的借款合同,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确认借款本金、利息、还款期限等事项的凭证,其法律关系是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欠条是在合同和侵权等事由中确定债务人所负债务事实、金额的凭证。欠条的产生除借贷的原因之外,还可能是由于买卖货物结算货款、人身损害赔偿等原因。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也即如果义务人自愿履行,权利人仍有权受领。但诉讼时效届满,胜诉权消灭。换句话说,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提出时效抗辩,则人民法院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中止、中断、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由此可归纳出诉讼时效的起算条件:第一,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如果权利人的权利未受到损害,人民法院没有保护的必要。第二,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所谓“知道”,是指权利人主观上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所谓“应当知道”,是指法律根据客观情况、权利人智识能力、权利人注意义务等推定权利人知道。第三,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如果权利人不知道义务人,则权利人无从主张权利,此时就不存在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
在借条已经明确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未受偿,则债权人的权利已经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该借款合同实际上属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换言之,如果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且不能确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的期间届满之日开始计算,或者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要求偿还借款而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偿还之日开始计算。
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或者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债务人没有支付货款,而是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对此问题,有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应从欠条出具之日开始计算。笔者认为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因为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如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则债权人的权利并未受到侵害,并不符合诉讼时效的起算条件。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了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因无力支付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该种情形,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出具欠条给债权人之日重新计算。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诉讼时效从届满之日开始计算。但债务人在此之后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故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出具欠条给债权人之日重新计算。
综上所述,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应当根据形成借条与欠条的基础法律关系、欠条形成的时间、有无约定履行期限等因素综合分析认定,不能一概地认为只要是欠条,诉讼时效就从欠条出具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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