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返聘的用工关系解析

时间:2020-10-1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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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用工实践中,常常出现退休人员返聘的情况,返聘人员以大学教授、工程师等具备专业技能和丰富经验的人群为主。这种用工关系看起来平淡无奇,但当财务人员发放工资时则产生疑难问题:个税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还是按照工薪所得计算?一般而言,劳务关系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税,而劳动关系按照工薪所得计算,但在返聘用工种,是否也按照这种方式处理呢?
以是否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区别,已享有再返聘则为劳务关系。
用人公司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所产生的用工争议不受劳动法律的调整,应依普通民事法律进行处理,当事人之间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以是否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区别,到达则劳动关系自动终止,转为劳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返聘用工一般是待返聘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再次与其订立用工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因此一般根据其是否到达退休年龄来判断用工关系。但有些法院会实质穿透,认为退休返聘属于劳务关系有个假定前提,即假定该人员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如果没有这个前提,即使到达退休年龄返聘,仍然应定性为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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