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法典草案第416条规定的超级优先权?

时间:2020-10-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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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草案第416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时,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就该物优先于除留置权人以外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
比如,甲想买一辆TREK崔克9.9竞赛级公路自行车,但是没有钱。于是,乙借钱给甲方去买车,并约定用该车作为借款的抵押。此时,如果在车交付后十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就该物优先于除留置权人以外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即乙此时享有超级优先权。
这个制度可以和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超级优先权(PMSI)比较。
PMSI()是一种独立的担保权益。PMSI一旦登记,具有最高优先权。即使在PMSI之前已经有其他人对该物进行担保权益的登记,在受偿时也只能排到PMSI权利所有人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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