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关于实际出资人显名条件的规定

时间:2020-10-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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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实际出资人本身即是公司股东,同时与其他股东签订有代持协议,其主张将名义股东的股份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如何处理?
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要求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以及本条要求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未提出异议的法理基础均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在实际出资人本就是公司股东的情况下,将实际出资人的股权份额登记为真实持有的状态,只涉及股东权利的调整,而不会存在破坏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问题。
2、在此情况下,可以直接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实际出资人实际享有登记在代持人名下的股权,并持有将实际出资人按其实际出资份额登记为公司股东,至于包括代持人在内的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明示同意或默示同意,在所不问。
3、即便实际出资人没有举证证明其他股东知晓其实际出资的数额,或者其他股东反对其按照实际出资份额登记为公司股东,都不影响实际出资人显名化的诉求。
没有书面代持股协议,是否能认定实际股东身份?在考察股权代持关系时,在厘定实际权利人责任的同时不可忽视实际权利人因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而享有的相应权利。
尤其在股东资格与权益争议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股权代持协议的情形下,如何认定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及其相关股东权益问题?
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2条第1项以及第24条第2款的规定,该问题应以是否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作为案件审理的实质要件与标准,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的主体或当事人为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依法享有公司实际出资人申请登记为显名股东,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本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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