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回出资虽不影响股东资格,但股东表决权受限制
【要点】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其股东资格取得,但在未补足应缴出资款之前,应对其相应的股东表决权等权利加以限制。
【案情简介】
一、2001年,公交公司成立,王某等6人抽回出资;
二、2008年,因与法定代表人胡某存在矛盾,王某等6人召开股东会,决议罢免胡某。
三、2009年,王某以公交公司名义,诉请胡某交回公司公章、营业执照、会计账册。
【法院认为】1、依《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取得,但其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承担股东义务,违反出资义务,也就不应享有股东相应权利,股东对股东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应以履行股东义务为前提。
2、基于公平原则,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能享有按出资比例确定的各项股东权利,在未补足应缴出资款之前,应对其相应的股东表决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增资优先认购权加以限制。
3、因参与案涉股东会的股东已将出资抽回,故无表决权的股东作出的决议应为无效。
4、王某不能直接依该决议替代胡某的法定代表人地位,故其决定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法院不应受理,该起诉应予驳回。
【来源】
江苏徐州中院(2010)徐民终字第1505号
公交公司与胡某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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