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出资或出资不足,不必然丧失其股东身份

时间:2020-11-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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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股东瑕疵出资主要导致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相应的出资补足责任,对其他股东承担出资违约责任,或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不因此否定其股东身份。
【案情简介】
一、2004年,物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确认王某基于项目投资1200万元取得公司股东身份并持有35%股权,并修正了公司章程,变更了股东名录,决议同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
二、随后王某实际主持公司日常运营工作。
三、但嗣后因申请变更登记资料存在虚假问题被工商局撤销该次变更登记。
四、2006年,王某诉请确认其股权。
【法院认为】
1、物业公司股东会决议确认王某持有该公司35%的股份,并修正了公司章程,变更了股东名录及法定代表人,随后王某亦长期实际参与公司日常经营,故其股东身份依法应予确认。
2、从法律后果看,如果公司有效设立,股东瑕疵出资主要导致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相应的出资补足责任,对其他股东承担出资违约责任,或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不因此否定其股东身份。
3、判决确认王某享有物业公司35%的股权。
【来源】
陕西高院(2007)陕民二终字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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