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名册上载名,但未签署章程未出资,非为股东
【要点】
当事人虽在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上被记载为股东,但未签署公司章程,亦未认缴并实际出资,不应具备股东资格。
【案情简介】
一、2007年,材料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显示尹某与刘某共同发起成立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尹某认缴出资额10万元,持股32.3%。
二、尹某未在公司章程上签字,而是刘某代签,同时尹某的出资亦系刘某借用他人资金而出资。
三、2011年,刘某未通知尹某情况下,召开股东会,增加股东及注册资金,同时将尹某出资转让给崔某,尹某签字同样系他人所为。
四、尹某诉请撤销该股东会决议并恢复其股东身份。
【法院认为】
1、公司章程在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间一致的法律行为,并受其约束,依《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字,尹某未在材料公司章程上签字,故在形式上,说明其不受公司章程约束,不具备股东资格。
2、同时,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社团组织,其资产来源即为股东出资,没有出资当然非为公司股东,尹某自始至终未交纳形式意义上所记载的投资款10万元,故,其实质意义上亦不具有股东身份。3、至于尹某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其股东身份,但其未在章程上签名,说明其未履行公司或立法的法律行为,另外亦未出资,故不属于瑕疵出资股东。
4、因其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故无权请求撤销材料公司诉争股东会和章程修正,并恢复其股东身份,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
河南驻马店中院(2012)驻民四终字第78号
尹国明诉驻马店市统领墙体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成桥、崔凯等公司决议撤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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