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变更前后的职责是什么?

时间:2020-11-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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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辞职的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因债权人申请更换管理人被人民法院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停止履行管理人职责,及时向新任管理人移交自己已接管的全部资料、财产、营业事务及管理人印章,向新任管理人书面说明工作进展情况,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随时接受新任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人民法院关于其已履行的管理人职责情况的询问。
2、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在人民法院未决定更换管理人或未许可辞职之前,应当继续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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