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出资股东应在出资不实范围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时间:2020-11-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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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足出资差额,如果差额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其他股东出资均到位的,则由公司对债务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2004年,就实业公司所欠投资公司350万元转让款及违约金139万余元,投资公司以吴某1992年出资不实,应在410万元出资不实范围内与实业公司另一股东水泥厂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在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公司法修订前的),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亦即股东应在出资不到位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责任。
2、本案实业公司系有限公司,吴某410万元构成瑕疵出资。此时应先由瑕疵出资人不足实际出资与应出资之间的差额,如果差额不足以清偿债务,而其他股东出资均已到位,则由公司对债务承担责任。
3、只有在各个股东均存在不同程度出资不到位情况下,才先由瑕疵出资人不足实际出资与应出资之间的差额,差额不足清偿部分,再由瑕疵出资股东按照“谁应出资与实际出资的差额越大,谁的过错大,谁应承担的责任就越大”原则来分担责任。如果差额足以补偿违约责任,则该差额剩余部分应作为公司共同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各位出资人。
4、故,判决吴某应在其注册资金不足410万元范围内对实业公司所欠投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
福建高院(2007)闽民终字第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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