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全部出资股东,应在出资额范围承担来带责任

时间:2020-11-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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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侵占公司财产,造成财产混同的,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简介】
一、2005年,机床公司因交通事故形成对运输公司的侵权之债216万余元,并以运输公司股东张某、杜某抽逃出资为由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二、杜某和林某在投入注册资金16.2万元后的第15日及第21日,即以运输公司名义以现金支票提取资金16万元;
三、张某、杜某在投入注册资金91.8万元后的第3日,即用运输公司名义以转账支票方式全部转至贸易公司,而贸易公司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法院认为】
1、机床公司提供的证据已充分证明张某、杜某注册资金已离开运输公司。
2、张某提供的2004年度审计报告,虽然体现上年度运输公司资产年初数与年末数之差与运输公司注册资金数额平衡,但公司的资产数额与注册资金不属同一性质的款项,资产数额不能说明注册资金是否到位及是否抽逃的情况,故应认定张某、杜某实施了抽逃资金的行为,应在出资额范围内对运输公司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
3、钟某等8人均系张某、杜某瑕疵股的受让人,因其受让股权时完全信赖张某、杜某已真实出资,系出于善意受让,且受让股权价款应支付给转让股东,故应认定钟某等8人未实施虚假出资行为,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来带责任。
4、判决运输公司赔偿机床公司216万余元,张某、杜某分别在出资额45.9万元、54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
福建厦门湖里区法院(2005)湖民初字第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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