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资格

时间:2020-11-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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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直接请求确认有关行政机关关于股权登记或者审批行为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告知其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裁决驳回民事起诉。
2、公司内部关系中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诉讼,当事人请求确认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判令公司办理变更股权工商登记的,法院应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具备的各项条件对相关主体是否具有股东资格进行判断,并作出实体认定和判决,不能以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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