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债权人同意转让独资企业,原投资人是否应偿还原企业无力清偿的债务?

时间:2020-11-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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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债权人同意转让独资企业,原投资人仍应偿债未经债权人同意转让个人独资企业的,视为债务转移未经债权人同意,原投资人仍应偿还原企业无力清偿的债务。
【案情简介】
2000年至2006年,羊毛衫厂累计向吴某借款4万余元,并由当时的投资人刘某出具了收款收据。2008年,吴某诉请羊毛衫厂及刘某偿还时,刘某以其已非投资人,新的投资人为董某为由主张免责。
【法院认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羊毛衫厂和投资人刘某对债务应承担无限责任。
本案中,原投资人刘某与董某转让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只是引起羊毛衫厂投资人发生变化,并不能清除原企业而产生新企业,羊毛衫厂具有法律人格上的延续性,其转让之前所欠债务,应由该厂继续承担。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羊毛衫厂投资人虽变更为董某,转让债务的行为未得到债权人吴某同意,并不能免除原投资人刘某责任,故判决羊毛衫厂归还吴某4万余元及利息,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
浙江绍兴中院(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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