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四、解释五中关于利润分配请求权的细化
时间:2020-11-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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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解释四》第14条:股东提起利润分配请求之诉,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一般法院会按照该决议载明方案支持分配利润;
第15条:如果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对于分红,一般不予支持;除非出现大股东滥用其地位,导致没有利润可分,实质损害小股东分红权,法院可强制分红。
【总结】股东向股东分红,公司自治,股东们通过股东会自己决定,法院一般并不强行介入。
2.《公司法解释五》第4条: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总结】对分红的时限进行细化:决议载明——章程——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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