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公司法与民诉法的结合

时间:2020-11-02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实践中分为积极确认之诉与消极确认之诉。积极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其为公司股东,享有公司一定比例股权。消极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确认其不是公司股东,不享有公司股权。
公司作为典型的商事主体,其注册成立、运转经营均应遵守商事行为的相应原则,包括商事外观主义、公示主义。商事外观主义要求将当事人的外观行为推定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公示主义要求商事主体应将与交易相对人关系密切的事项以公告、登记、公示的方式予以公开。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相关文章推荐

最新文章推荐

相关知识推荐

评论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返回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