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公司法与民诉法的结合
时间:2020-11-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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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实践中分为积极确认之诉与消极确认之诉。积极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其为公司股东,享有公司一定比例股权。消极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确认其不是公司股东,不享有公司股权。
公司作为典型的商事主体,其注册成立、运转经营均应遵守商事行为的相应原则,包括商事外观主义、公示主义。商事外观主义要求将当事人的外观行为推定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公示主义要求商事主体应将与交易相对人关系密切的事项以公告、登记、公示的方式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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