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收到了不合理的补偿,还能维权吗?
在房屋、土地征收实践中,地方政府是需要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那么协议签订之后,还可以进行维权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中的答复可知,双方当事人就征收补偿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可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或显失公平,另一方当事人是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
签订协议后收到不合理补偿仍可救济!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本质上是行政合同,理应受到以《合同法》、行政法律法规的共同约束即使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也并不代表已签订的协议当然有效。
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即使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拿到了过低补偿。也可能无效或者撤销。
1征收方以欺诈、胁迫手段
例如以空白协议骗取被征收人书面签字,或采取逼签、软暴力等手段强行要求被征收人书面签字的,侵害了国家对土地、居民财产的合法管理权力,一般应归于无效;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补偿协议理应无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若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严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一般也应无效。
3补偿协议内容显示公平
在拆征过程中,拆迁方通常是强势的一方。基于此,在合同签订时,更容易发生显失公平的情况。比如被征收方要求被征收人先搬迁、再补偿的合同条款,即是典型的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对于此类行政合同,被征收人即可主张合同的撤销。
即使某些情况下可以撤销补偿协议,但还是不要轻易签字,虽然上述情况符合法定的撤销事由,但对举证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若在维权过程中存在举证困难,一定要及时拆迁户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获取有效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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