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证明

时间:2020-11-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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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土地权属证明

土地权属证明。自己写的无效。单位的话参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内容写就行了,把使用权人、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四至、使用权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写明白盖上土地局的章就行了。
根据土地性质的划分,可分为国家享有所有权土地和集体享有所有权土地。所以,对应的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所持有的权属证书为别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当然了区别是在证书内容记载里有所区别的。
还有就是对应上述两种权属证书依法抵押后,所取得的他项权利证书。其也应划作权属证书范畴,区别其使用者为抵押权人而已。

现在已取消“土地权属证明”。土地证书是证明当事人享有土地权属有效的法律凭证。各类土地权属审核,必须以土地证书作为土地权利的唯一证明材料。取消以前在国企改革等工作中,以出具“土地权属证明”,代替土地证书进行权属审查的作法。今后,凡土地征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和国企改革等涉及土地权属认定,必须以土地证书为依据,对以其他材料作为土地权属证明的,一律不予承认。
2土地权属证明来源
2.1一、适用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包括:出让、转让、赠与、继承、更正、异议、更名、更址、抵押、租赁、查封、预查封、用途变更、分割合并、权利证书补发或换发等
2.2二、办理土地登记应提交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个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指模;
企事业、机关单位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出具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以上材料除特别说明外均为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并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以上材料涉及共同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各自提交。(如:抵押、租赁、共用宗地)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登记
(3)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4)依法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5)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6)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使用权登记
(7)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8)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9)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相关合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10)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当事人应当持农用地使用合同,申请集体农用地使用权登记
(11)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当事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和他项权利证明书,办理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12)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13)在土地上设定地役权后,当事人申请地役权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权利证书和地役权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已经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后,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持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及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
(14)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5)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6)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7)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应当在抵押财产处分后,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8)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9)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20)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已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
(2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22)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23)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24)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7、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国土所将初审合格的有关表格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交到服务窗口后(属沙坪城区控制范围国有用地的,由用地者直接交服务窗口),由经办人员审查提交的资料,核对原始档案,之后由测绘地籍管理股经办人员提出是否同意登记的意见和依据,交测绘地籍管理股负责人审核,材料合格的报局领导审批,再由测绘地籍管理股进行注册登记和核发证书,在承诺期限内交回服务窗口通知交费、领证;材料不全或不合格的,注明欠缺材料或不符合登记要求的依据,退回土地登记发证窗口。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3.1商品房分割登记申请者需提供的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一套
(2)综合验收资料
(3)房产测绘报告
(4)现势性地籍图
(5)原预登记的土地使用证
3.2更名(址)土地登记申请者需提供的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一套
(2)更名(址)批文(复印件)
(3)土地证(原件)
(4)房产证(复印件)
(5)单位登记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6)个人提供双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个人需提供本村证明信。
3.3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者需提供的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一套
(2)注销抵押登记申请书一套
(3)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4)银行出具的抵押权注销证明(原件)
(5)法人代码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4个人住宅用地登记申请者需提供的材料
(1)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共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4)商品房用地分割证
(5)土地证(原件)(办理变更时提供)
(6)购房合同或买卖契约(有分割证的不需提供)
(7)相关协议书、公证书(赠与、交换、继承等提供)
(8)委托办理的需出具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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