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P2P类非法集资案件中非法性的认定思路

时间:2020-11-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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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要明确重点审查哪些证据。如何在公安机关收集的海量证据中,准确甄别用于证明非法性的主要证据呢?杨卫国案给出了答案,“网络借贷平台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关系、资金来源、资金流向、中间环节和最终投向”,这些方面的证据都是我们审查非法性要件的重点所在。

二是要明确证明非法性的核心问题。是否具有资金池,是P2P类案件中证明非法性的第一标准。实务中,在像杨卫国案中所谓的第三方支付存管模式下不难证明这一点。除了资金池外,是否具有自融或者变相自融的情况,也是比较直观的标准。当然这些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实际上是为了进一步揭示刑法介入的正当性根据,即涉案平台实施了违法归集、控制、调配、使用资金的行为,突破了作为信息中介的原本定位,本质上已经与商业银行吸收存款业务无异,需要动用刑法予以规制,这才是非法性证明的最终落脚点。

三是坚持穿透式的认定思维。在一些案件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艰涩的金融术语,甚至会陷入犯罪嫌疑人创造的一些高大上的概念中而不可自拔。对此,我们需要借助穿透式的思维,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前提下,综合运用刑法的实质解释论,拨开迷雾,去探究行为的本质。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一方面需要广大金融消费者在投资时擦亮眼睛,理性对待金融风险;另一方面需要金融从业企业和人员依法依规经营,敬畏法律尤其是敬畏刑法。对于企业来说,刑事合规虽然并不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是却决定了公司发展的上限。只有守住不触及刑事犯罪的底线,方能行稳致远。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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